学院设院学位评定委员会,委员会由9人组成,设主席1人,副主席2人,任期为3年。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: 一、审查、通过学士学位授予人员名单。 二、审查、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、博士学位人员名单。 三、审查、通过硕士学位授予人员名单。 四、审查、通过拟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。 五、审批硕士、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论文评阅人名单。 六、申报新增硕士、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、专业。 七、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;审核、通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。 八、制订本单位各学科、专业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。 九、推荐优秀硕士、博士学位论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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